辰办发〔2016〕26号
中共辰溪县委办公室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打击“两违”建筑的
实 施 意 见
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两违”建筑,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保障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管理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分类处理。
2.统一政策,规范操作;集中处理,简化程序。
3.突出重点,全力推进;整治当前,规范今后。
4.讲究方法,蹄急步稳;态度坚决,确保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县城及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存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从源头上遏制新的“两违”发生,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城镇建设管理规范化、法治化。
三、整治对象
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镇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四、整治内容
1.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存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2.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存在的非法交易土地和房地产、偷漏税费行为;
3.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村(社区)委员会、小组干部直接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非法交易土地和房地产等行为;
4.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房产建筑项目。
五、工作步骤
本次整治清理工作从2016年5月1日起到2016年12月31日结束,共8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5月1日-2016年5月31日)
(一)成立班子
1.成立辰溪县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领导小组。县委书记任政委,县长任组长,县四大家相关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整规办”)、督查督办组和信访维稳组。
2.各乡镇成立相应的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领导小组。由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镇分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派出人员为成员,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乡镇“整规办”)、联合执法组、清查清收组、信访维稳组。
3.各职能部门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县国土资源局工作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抽调5-7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出让金收取及土地证办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抽调5-7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规费收取及相关证件办理;税收清缴工作组,由县财政局局长任组长,县国税局局长、县地税局局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抽调10-15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税收清缴入库;县城管执法大队工作组,由县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任组长,分管副大队长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抽调5-7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两违”建筑的查处。
(二)宣传发动。在全县召开高规格、大范围的宣传动员大会,统一思想,下发文件,发布通告,部署安排各项工作。通过辰溪电视台、手机报、辰溪政府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突出宣传房屋产权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引导开发商和业主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房地产市场的整治规范活动。
第二阶段:打击清查阶段 (2016年6月1日—2016年7月31日)
(一)打击制止在建“两违”房屋建筑
1.停工停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在建“两违”建筑必须停工停建,接受检查。相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停水、停电。拒不停工的,依法采取现场查封、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等措施。在建“两违”建筑使用的施工设备、工具及建筑材料,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各乡镇“整规办”牵头,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依据各自职能对辖区所有在建“两违”建筑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对拒不配合整改的,由联合执法队伍从重打击,确保全部停工停建,接受检查。加大巡查力度,防止在建“两违”建筑反弹。房产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违规销售房产行为的监管、查处和打击力度,逐步规范房产交易市场。
2.处罚整改。停工停建期间,联合执法组及时调查取证,建立案卷,审理案件,并根据在建“两违”建筑违法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3.强制拆违。对联合执法组提出必须强拆的在建“两违”建筑,由各乡镇“整规办”牵头,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共同参与,依据各自职能下达有关法律文书后,依法组织强行拆除。对涉及面较广、拆除难度和阻力较大的在建“两违”建筑,由乡镇“整规办”报请县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开展专项强拆行动。
(二)清查处理竣工“两违”房屋建筑
1.调查摸底。2016年6月1日起,各乡镇清查清收组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在《关于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打击“两违”建筑的通告》发布之日前竣工的房产建筑项目基本状况、缴纳税费和手续办理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如实填写《辰溪县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遗留问题基本信息表》,确保一栋(户)一表、一房产项目一表。
2.分类确认。一是确认“可否受理”。在调查摸底过程中,各乡镇“整规办”组织各职能部门下派的工作人员对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房产建筑项目进行规划认定、现场丈量、质量安全初查等工作,并现场作出“可以受理”或“暂不受理”的初步分类确认。对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违反规划强制性规定、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存在权属纠纷、因城市改造必须拆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能办理的房产建筑作出“暂不受理”的认定。对“可以受理”的房产建筑项目,各乡镇清查清收组要督促开发商或业主自主申报,补办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对“暂不受理”的房产建筑项目,要注明详细原因,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二是确认“竣工时间”。住建部门、房产部门根据相关报建资料对房屋建筑竣工时间作出认定,作为开发商或业主缴纳相关费用的参考依据。
3.现场公示。各乡镇“整规办”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分村(社区)委员会对房产建筑项目的开发商或业主姓名、建筑面积、可否受理、竣工时间及土地、规划、报建手续等情况进行公示。
4.自主申报。经现场公示确认无异后,对“可以受理”的房产建筑项目,开发商或业主携带相关资料主动到乡镇“整规办”领取《辰溪县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遗留问题基本信息表》,乡镇对开发商或业主的自主申报行为予以确认,并做好工作台帐。
5.分类处理
一是按建筑竣工时间将房产建筑项目分为两类缴纳相关税费。①税收方面。2012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房产建筑项目,县城规划区内建安营业税计税基准数为400元/㎡,乡镇规划区内建安营业税计税基准数为350元/㎡;2013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房产建筑项目,县城规划区内建安营业税计税基准数为550元/㎡,乡镇规划区内建安营业税计税基准数为500元/㎡;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乡镇参照城区一定的标准执行。②规费方面。报建规费按规定标准的30%计算,服务类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计算,出让金按地段价40%计算,工本费按规定标准计算。
二是2014年4月10日前竣工并投入使用被认定为“可以受理”的房产建筑项目,在2016年6月30日前自主申报积极配合的,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给予报建费等30%的优惠,免于处罚;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申报,缴清税款的不予处罚;认定为“可以受理”的房产建筑项目,2016年6月30日前仍不主动申报的,将依法从严处罚,按现行规定收取,另依法加收滞纳金。
6.受理审批。开发商或业主自主申报后,携带《辰溪县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遗留问题基本信息表》,到县或乡镇“整规办”领取填写《辰溪县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遗留问题审批表》,可将各类申报资料统一递交县或乡镇“整规办”,属乡镇的可授权委托乡镇“整规办” 全程代办审批事宜并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收费标准核算相关税费。乡镇“整规办”将开发商或业主递交的申报资料移交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必须设立“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专项服务窗口”)实行内部流转,集中限期办理缴费、补税、办证等相关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补办规划手续。对违反规划和建筑施工规定,未办理相关规划和建筑施工手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按本条第四款之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补办相关手续。
(2)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房屋质量的安全鉴定,层数在7层及以下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县质监站检测中心负责实施,鉴定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鉴定合格的,签发《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意见书》。(详见附件3)。
(3)补办土地使用权证。国土部门收缴报批费用、土地出让金、办证费。出让金收缴标准参照县城镇基准地价成果核定土地价按竣工时间地段价40%收缴,并办理土地使用证,分房证待房产证办理后办理(详见附件10)。
(4)缴纳相关税费。建安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契税由县地税局按照房屋建筑竣工年度执行标准收取,规划报建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票制”收缴(详见附件5、6、7、8、9)。
(5)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房屋建筑项目的申报资料经住建、国土、税务、政务中心等部门受理审批、收缴税费、补办手续后,由乡镇“整规办”在《辰溪县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遗留问题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统一收集开发商或业主申报资料、缴费凭证、相关手续文书,到县“整规办”签署审定意见,房产部门根据县“整规办”签署意见,依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阶段:规范提高阶段 (2016年8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一)依法整治。本着“处罚一批,规范一批,打击一批,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的原则,根据开发商或业主自主申报时间和建筑竣工时间,依法进行集中整治和打击处理。
1.对拒不执行停工停建指令、顶风施工建设,拒不接受分类处理的,由各乡镇会同公安、国土、住建等部门依法采取现场查封、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等措施;拆除难度和阻力较大的“两违”房屋建筑,由乡镇“整规办”报请县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专项强拆行动。在建“两违”建筑开发商或业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乡镇“整规办”认定“可以受理”的房产建筑项目,其开发商和业主拒不配合整治工作,经各乡镇“整规办”督促后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仍不主动申报的,依法从严处罚。补办手续时,除报建费按照相关文件收取外,依法加收滞纳金;未缴纳税款的,按相关税法严格处理。
3.对逃避责任和义务、拒不执行整改意见、拒不缴纳相关税费、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开发商或业主,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出逃匿的实行网上追逃。
(二)规范引导
1.严格落实《辰溪县违法建设查处办法》(辰政办发〔2016〕4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大依法打击力度。
2.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储备,控制开发建设源头,杜绝“两违”行为发生。
3.加大城市规划管理力度,严格按规划要求报批报建,规划部门做出行政许可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非法为“两违”房屋建筑提供技术支持及工作便利,住建、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今后城区所有开发路段均由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控制性详规,统一开发建设。
4.逐步规范拆迁户安置补偿,实行统规统建统分。各乡镇负责牵头本辖区旧城改造,规范农民建房,集中规划居住点。严禁非法买卖土地。
5.县“整规办”、纪检(监察)、公安、国土、住建等部门设立打击“两违”举报电话,县“整规办”在辰溪门户网、辰溪新闻网设立专栏,公布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政策及工作流程,公开整治规范工作进度,公示相关案件处理结果。(举报电话:县整规办:0745-5257610;县纪委:0745-5230116;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745-5222240;县国土资源局:0745-5229900)
(三)总结验收。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活动后,县“整规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有案卷进行普查,确保案件受理合法、事实清楚、资料齐全、流程规范。各级各部门要针对整治活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对照自身薄弱环节,进行自查自纠,健全监督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对存在问题较多、较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其深刻反省、作出检讨、限期整改。要进一步加强对开发商和业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规范房地产市场开发秩序,营造合法公平、有序共赢的房地产市场开发环境。整治活动结束后,对在房地产市场整治规范活动中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委、县政府将予以专题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限期办理。各乡镇“整规办”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摸底,并督促开发商或业主及时主动申报,各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有关手续。
1.调查摸底。各乡镇“整规办”组织实施。工作时限:2016年6月10日前。
2.分类确认。各乡镇“整规办”组织对调查摸底的建筑进行分类确认。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内。
3.现场勘测。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建筑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管理局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实地测量,并绘制相关图纸。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内。
4.综合认定。对符合相关要求的房产建筑项目,乡镇“整规办”直接签署意见办理;对存有疑议、存在争执的房产建筑项目,由乡镇“整规办”整理相关资料提交县“整规办”,县“整规办”根据实际情况和调查结果,作出“可以受理”或“暂不受理”的处理意见,对“可以受理”的房屋建筑项目,明确缴费标准。
5.税费征收。建安营业税、契税和销售不动产税由县地税局负责收缴,规划报建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票制”收缴。工作时限:即日。
6.证书办理。①建设项目规划手续的认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签署认定意见。责任人:主管领导魏良华,承办人李佑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②房屋质量鉴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责任人:主管领导黄明刚,承办人毛昌杰。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内;③国有资产处置,县财政局负责出具处理意见。责任人:主管领导向仁满,承办人米林菊。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内; ④房产证办理:县房产管理局负责办理。办理责任人:主管领导谢运祥,承办人谢卫华。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内。⑤国土使用证办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责任人:主管领导朱定辉,承办人石玉芳。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内。
(二)理顺关系。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活动中,县“整规办”负责全县整治规范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安排、宣传报道、方案制定、督促检查和意见审定等工作。各职能部门是行政执法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两违”房屋建筑进行依法查处。各乡镇“整规办”牵头负责本辖区内整治规范工作,党委书记、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派出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负责调查摸底、清查处理、技术支持、联合执法等工作,对开发商或业主实行统一受理、全程式委托代办。整治规范活动中,国土、住建、房产等部门下派工作人员,由乡镇“整规办”统一指挥、统一部署、集中管理,确保形成合力,提高整治效力。
(三)责任追究
1.对拒不整改的开发商或业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交易土地或房地产,以及阻拦、干扰或煽动群众阻拦、干扰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由县整治规范房地产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依法打击处理。对参与“两违”建设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在2016年 6月30日之前主动申报、补办相关手续的从轻或免予处理。
3.对各职能部门消极怠工、推卸责任、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或拒不主动申报“两违”行为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各乡镇要重点清查打击一批典型案件,以点带面,推动全局。国土、住建、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职,秉公执法,依法移交违法案件。对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公安机关要铁腕整治,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对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国家公职人员,司法机关要依法立案查处。
5.对拒不按规定执行断水、断电、断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的相关单位,由县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领导小组责成督查督办组,依法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追责。相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6.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非法为“两违”房屋建筑提供技术支持和工作便利的,由住建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1.经核实,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且在时效范围内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待遇的,予以认可。
2.本实施意见涉及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标准及工作程序仅限于本次整治规范工作期限内,整治规范工作结束后,所有收费标准和工作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3.之前发布的工作方案或者收费标准,与本实施意见有冲突的,一律按照本意见执行。
4.本实施意见未详尽的具体操作要求和流程由各职能部门或乡镇自行制定执行。
5.本实施意见的最终解释权归制定单位所有。
附件:1.辰溪县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遗留问题基本信息表
2.辰溪县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遗留问题审批表
3.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意见书
4.辰溪县房地产遗留问题税收处理办法
5.建筑业征收税款税率表
6.个人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征收税款税率表
7.房屋销售征收税款税率表
8.规划、报建办证费用一览表
9.房产办证收费标准一览表
10.国土办证费用一览表
中共辰溪县委办公室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1:
辰溪县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遗留问题基本信息表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房
屋
信
息 |
业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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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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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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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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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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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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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面积 (m2) |
套数 |
建筑价格 (元/ m2) |
开工建设时间 |
销售均价 (元/ m2) |
销售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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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层数 |
实际层数 |
竣工时间 |
基准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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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 |
占地面积 |
土地取得方式 |
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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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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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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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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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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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施工许可证 |
其它资料(销售合同、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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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意见 |
签名: |
附件2:
辰溪县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遗留问题审批表
申 请 人 情 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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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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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及联系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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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情 况 |
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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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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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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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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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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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 |
□个人/□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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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定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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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规划部门: 房屋于 年 月 日竣工,违规面积 平方米,同意作遗留问题处理。 签章: 年 月 日 |
2.国土部门: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意办理。
签章: 年 月 日 |
|||||
3.城管部门: 违规建设 平方米,已作处罚,同意补办手续。
签章: 年 月 日 |
4.房屋质量鉴定部门: 房屋结构无异常,可观察使用。
签章: 年 月 日 |
||||||
5.税务部门: 经核查,税收 元已缴纳。
签章: 年 月 日 |
6.相关部门: (如国有资产处置部分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7.乡镇“整规办”: 同意办理。
签章: 年 月 日 |
8.县“整规办”: 同意办理。
签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意见书
编号:
根据《关于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打击“两违”建筑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受 等业主委托,我站于 年
月 日组织检测人员对 工程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该工程位于 路 号 地块,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共 层,由
设计, 施工。
经现场检查和设计单位对其结构设计复核,该工程未发现地基下沉和不均匀沉降,建筑物无明显倾斜;混凝土构件未见结构性裂缝,表面未存在蜂窝、麻面、观感较好;墙体无结构性裂缝等外观缺陷,建议在使用过程中不允许随意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同时加强对建筑物的监测,一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年 月 日
附件4:
辰溪县房地产遗留问题税收处理办法
个人土地交易相关税收问题处理办法:
1.国有土地转让处理
A销售不动产税=基准地价×土地面积×13.61%(县城、建制镇);13.41%(乡)。
B契税=基准地价×土地面积×4%
2.划拔土地转让处理:
A出让契税=国土部门确认的土地出让金×4%
B销售不动产税=基准地价×土地面积×13.61%(县城、建制镇);13.41%(乡)。
C转让契税=基准地价×土地面积×4%
3.无证土地(集体土地)处理:
A耕地占用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25元/㎡(水田、旱地、菜地、园地);20元/㎡(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农田水利用地)。
B出让契税=国土部门确认的土地出让金×4%
C销售不动产税=(土地原始交易价+土地出让金)×13.61%(县城、建制镇);13.41%(乡)。
D转让契税=(土地原始交易价+土地出让金)×4%
附件5: 建筑业征收税款税率表 |
|||
计税依据 |
税率(或征收率) |
备 注 |
|
实际取得营业收入额 |
3% |
具体按辰政办发〔2009〕27号及〔2013〕7号执行 |
|
营业税税额 |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5%,其他1% |
|
|
营业税税额 |
3% |
|
|
营业税税额 |
2% |
|
|
收购的砂、卵石、砖等 |
0.5元/吨 |
|
|
生产经营所得 |
1.50% |
按营业收入附征 |
|
生产经营所得 |
2% |
按营业收入附征 |
|
合同金额 |
万分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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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取得营业收入额 |
万分之六 |
|
|
实际取得营业收入额 |
千分之一点二 |
只对企业、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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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个人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征收税款税率表
税 种 |
税 目 |
计税依据 |
税率(或征收率) |
备 注 |
营业税 |
转让无形资产 |
转让收入或基准地价计算的收入 |
5% |
土地出让不缴纳营业税 |
城建税 |
营业税 |
营业税税额 |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5%,其他1% |
|
教育费附加 |
营业税 |
营业税税额 |
3% |
|
地方教育附加 |
营业税 |
营业税税额 |
2% |
|
个人所得税 |
生产经营所得 |
转让收入或基准地价计算的收入 |
2% |
|
印花税 |
转让无形资产 |
转让收入或基准地价计算的收入 |
万分之五 |
|
土地增值税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转让收入或基准地价计算的收入 |
6% |
|
出让契税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土地出让金 |
4% |
|
转让契税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转让收入或基准地价计算的收入 |
4% |
|
耕地占用税 |
占用耕地 |
应税土地面积 |
水田、水浇地、旱地、菜地、园地25元/平方米;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农田水利用地、其他20元/平方米 |
|
水利建设基金 |
转让无形资产 |
转让收入或基准地价计算的收入 |
万分之六 |
|
附件7: 房屋销售征收税款税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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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种 |
税 目 |
计税依据 |
税率(或征收率) |
备 注 |
营业税 |
销售不动产 |
实际取得销售收入额 |
5% |
收入额明显偏低,由税务机关核定 |
城建税 |
营业税 |
营业税税额 |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5%,其他1% |
|
教育费附加 |
营业税 |
营业税税额 |
3% |
|
地方教育 附加 |
营业税 |
营业税税额 |
2% |
|
土地使用税 |
应税土地 |
土地面积 |
按土地等级税额表执行 |
在县城、建制镇范围内征收 |
个人所得税 |
生产经营 所得 |
生产经营所得 |
2% |
按营业收入核定征收 |
企业所得税 |
生产经营 所得 |
生产经营所得 |
2.50% |
按营业收入核定征收 |
土地增值税 |
销售不动产 |
土地增值额 |
普通住房5%,非普通住房及其他商业用房6% |
按营业收入核定征收 |
印花税 |
销售不动产合同 |
合同金额 |
万分之五 |
合同双方各自缴纳 |
契税 |
房屋权属 转移 |
实际取得销售收入额(收入额明显偏低,由税务机关核定) |
4% |
纳税人为购买方,购买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90㎡以上的1.5%;购买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二套住房90㎡以上的2%;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或二套住房的1%(本档全部为优惠税率) |
水利建设 基金 |
销售不动产 |
实际取得营业收入额 |
万分之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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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 |
销售不动产 |
实际取得营业收入额 |
工资总额的2%,有工会组织的0.8% |
只对企业、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征收 |